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187號
TYEV,91,桃補,187,200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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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安崇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參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萬貳仟參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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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