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178號
TYEV,91,桃補,178,200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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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潘麗卿
  送達代收人 胡碧珊
右原告與被告東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玖佰參拾
  壹元,折合銀元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元,
  折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肆
  仟柒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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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