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潘麗卿
送達代收人 胡碧珊
右原告與被告東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玖佰參拾
壹元,折合銀元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元,
折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肆
仟柒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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