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362號
TPDV,99,司促,12362,201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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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交通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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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交通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