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交通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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