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362號
TPDV,99,司促,12362,201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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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交通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明利息及違約金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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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交通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