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運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理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二、請釋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具聲請人之法定代理 人簽章。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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