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111號
TPDV,99,司促,12111,20100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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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運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理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
二、請釋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具聲請人之法定代理
  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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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運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