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095號
TPDV,99,司促,12095,2010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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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動感藝能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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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動感藝能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