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寶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紘寶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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