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1698號
TPDV,99,司促,11698,201005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寶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紘寶小吃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