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1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滕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貳萬壹仟叁
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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