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1105號
TPDV,99,司促,11105,201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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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永南王記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 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
  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
二、請釋明王記商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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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