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永南即王記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新修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系爭聲請狀所附之匯票1,000 元係溢繳,本院無法部分
轉帳,故已退還原匯票,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
二、請釋明王記商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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