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健陽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乙○○個人,故聲請人請求乙○○負
連帶清償責任之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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