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0114號
TPDV,99,司促,10114,2010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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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健陽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乙○○個人,故聲請人請求乙○○
  連帶清償責任之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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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陽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