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494號
TPDV,98,重訴,494,2010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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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抗 告 人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8年重訴字第494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本院駁回附帶
民事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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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