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告 兆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被 告 信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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