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尊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義國際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154號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玖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計算式:28366.92×32.30 =916,
252 ,元以下四捨五入,按99年5 月25日匯率計算),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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