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154號
TPDV,98,訴,1154,201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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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尊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義國際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154號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玖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計算式:28366.92×32.30 =916,
252 ,元以下四捨五入,按99年5 月25日匯率計算),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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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