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11號
TPDV,98,訴,111,20100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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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   告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蘭克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依據原證二所示,系爭房屋前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業已經查報違建並於同年六月五日拆除結案,又依據被告丁 ○○所提出之被證一即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所示,就系爭 房屋是否曾被拆除或接獲拆除通知,勾選為「否」,被告丁 ○○係於何時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對於上述事項是否知 悉而未告知?是否得被評價為買賣之瑕疵?仍有予以調查之 必要。
二、就原告是否知悉系爭房屋之增建範圍,被告丁○○具狀聲請 傳訊證人甲○○○本院認為有予以傳訊之必要。三、請兩造提出系爭契約第十二條所約定之保固書。四、請原告提出系爭不動產之自建物建築完成迄今之所有權移轉 資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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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蘭克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