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351號
TPDV,98,審重訴,351,20100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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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51號
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乙○○即王永慶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乙○○為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永慶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死亡,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說明,本件訴訟即於被告王永慶死 亡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嗣後被告王永慶之繼承人即其 配偶丙○○及其子女己○○、甲○○、戊○○、丁○○、乙 ○○、庚○○、辛○○、癸○○及壬○○等人,僅有繼承人 庚○○、辛○○、癸○○、壬○○、己○○、戊○○、丁○ ○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繼承人乙○○經通知後迄今仍未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命王 永慶之繼承人乙○○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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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