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51號
原 告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被 告 丙○○即王永慶之.
己○○即王永慶之.
甲○○即王永慶之.
戊○○即王永慶之.
丁○○即王永慶之.
乙○○即王永慶之.
庚○○即王永慶之.
辛○○即王永慶之.
癸○○即王永慶之.
壬○○即王永慶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程序事項: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5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王永慶為被告,因王永慶已於 97年10月15日死亡,經原告於民國98年9月2日聲明由王永慶 之繼承人即被告丙○○、己○○、甲○○、戊○○、丁○○ 、乙○○、庚○○、辛○○、癸○○、壬○○承受訴訟,戊 ○○、丁○○、庚○○、辛○○、癸○○、壬○○已具狀承 受訴訟,被告丙○○、甲○○、乙○○部分亦經本院裁定其 等承受訴訟,均先予敘明。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504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 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 罪之判決者為限,就刑事訴訟未諭知有罪之判決部分,刑事 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 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
三、經查:
(一)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94年度重訴字第47號違反商業會計 法等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同事件被告午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租賃公司)、未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午○○、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5 年8月21日與交通銀行合併,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慶 、亥○○、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巳○○、南亞塑 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戌○○、翔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 實業有限公司、酉○○、卯○○、子○○、辰○○、申○ ○、寅○○、丑○○、天○○(業經本院於98年7月10日 另裁定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在案)有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 項之規定、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犯罪行為,隱匿被告中央租賃公司嚴重 虧損之情勢,使原告誤信其仍具融資之資力,並交付擔保 本票120張,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94,500,000元( 餘額為66,0 00,000元)與被告中央租賃公司向其他金融 機構融資,惟其違約未給付融資款予原告,致原告受有損 害,被告之被繼承人王永慶應與其餘被告依民法侵權行為 等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依繼承之規定亦應負連帶損 害長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376,493,79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願供擔保聲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惟查,本院刑事庭雖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94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裁定移送本 庭審理,惟該刑事判決所審理之被告僅有午○○、未○○ 、酉○○、卯○○等人,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列 其餘被告,並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是就原告所主張被告 之被繼承人王永慶係與刑事案件被告午○○、未○○、酉 ○○、卯○○4人對其負有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 ,因該刑事案件4名被告未經為有罪之諭知,自難謂被告 之被繼承人王永慶有何堪認係依民法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 之人可言,是原告對被告之被繼承人王永慶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 告依繼承之規定訴請被告負連帶償責任,自亦非合法,均 應予駁回之。
四、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要與刑事訴訟法所定之 要件未合,雖本院刑事庭誤以裁定將該訴移送於本庭,本庭 仍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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