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944號
TPDM,99,簡,944,201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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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173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155 、30947 、32944 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209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568 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字第368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875號
),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訊問被告
後,被告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可預見將自己名義申請之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有 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一般人取得以他人名義申請之 電話門號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對 於提供自己名義申請之電話門號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 信,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有之門號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之犯意,於民國98年3月14 日,向威 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申辦0000000000號之 行動電話門號後,旋即於同日,在臺北市西門町西寧南路, 以新台幣(下同)500 元代價交付予不詳姓名之詐騙集團成 年男子使用。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即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如附表所示物品之訊息, 並以上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致附表所示王品榮等人上網 瀏覽前開網站後陷於錯誤,分別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 詐騙集團所指定馬榮田等人(另案偵查中)帳戶內,旋遭詐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經附表所示王品榮等人知悉受騙報 案,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品榮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張詩嫻、曾偉倫楊修易、李慧珠、曾啟銘吳勝博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曾啟銘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游佳穎李岱倫林家綺張祐儒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甘崑諭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吳炎哲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移送併案審 理。




理 由
一、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一)被告甲○○於本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王品榮、張詩嫻、曾偉倫楊修易、李慧珠、曾啟 銘、吳勝博游佳穎李岱倫林家綺張祐儒甘崑諭吳炎哲指訴之被害經過。
(三)各該被害人匯款之交易明細資料。
(四)威寶電信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記錄。(五)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申辦資 料。
(六)網路拍賣列印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應依刑法第 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查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947 、32944 號(即曾偉倫、楊修 易、李慧珠、曾啟銘吳勝博部分)、該署98年度偵字第18 155 號(即張詩嫻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11209 號(即曾啟銘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10568 號(即游佳穎李岱倫林家綺、張 祐儒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85號 (即甘崑諭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9875號(即吳炎哲部分),與業經繫屬本院部分,乃係同一 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從而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論究,特予敘明 。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 罪者難以被查獲,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 金融秩序甚鉅,並使被害人受有損害,惟被告平日素行尚可 ,僅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尚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且本 件被害人受騙金額非鉅及被告犯罪後於偵審中尚知坦認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3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 騙 手 法│詐騙金額 │
├──┼───┼─────┼───────┼───────┤
│ 1 │王品榮│98.3.15 │販賣IPOD │6120 │
├──┼───┼─────┼───────┼───────┤
│ 2 │曾偉倫│98.3.14 │販賣CANON相機 │4000 │
├──┼───┼─────┼───────┼───────┤
│ 3 │楊修易│98.3.14 │販賣WII │4000 │
├──┼───┼─────┼───────┼───────┤
│ 4 │李慧珠│98.3.15 │販賣SONY相機 │4000 │
├──┼───┼─────┼───────┼───────┤
│ 5 │曾啟銘│98.3.15 │販賣筆電 │12300 │
├──┼───┼─────┼───────┼───────┤
│ 6 │吳勝博│98.3.15 │販賣PSP │4100 │
├──┼───┼─────┼───────┼───────┤
│ 7 │游佳穎│98.3.15 │販賣CANON相機 │10920 │
├──┼───┼─────┼───────┼───────┤
│ 8 │李岱倫│98.3.15 │販賣LG手機 │5000 │
├──┼───┼─────┼───────┼───────┤
│ 9 │林家綺│98.3.15 │販賣數位相機 │ │
│ │ │ │手機及皮包 │28000 │
├──┼───┼─────┼───────┼───────┤
│ 10 │張祐儒│98.3.15 │販賣PSP │5000 │
├──┼───┼─────┼───────┼───────┤
│ 11 │張詩嫻│98.3.15 │販賣手機 │7000 │
├──┼───┼─────┼───────┼───────┤
│ 12 │甘崑諭│98.3.15 │販賣數位相機 │7000 │
├──┼───┼─────┼───────┼───────┤
│ 13 │吳炎哲│98.3.15 │販賣CANON相機 │1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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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