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543號
TPDM,99,簡,543,201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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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7185、24199號、96年度偵字第2462、3243、3356、14973號)
,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刑事
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應補充 、更正如次:被告甲○○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民國94年9月16日因縮短刑期執 行完畢。被告丙○○乙○○甲○○均於本院坦承犯行( 本院99年年2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理由部分應補充、更正:
㈠、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丙○○與被告林志勝( 另結)間;被告乙○○與被告李佩蓁(已結)間;被告甲○ ○與被告葉承洋、許之齡、李佩蓁(均已結)對前述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偽造文書後持 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丙○○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 (在職證明)及詐欺取財罪;被告乙○○甲○○以一行為 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甲○○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153頁至第156頁)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丙○○等人行為後,下列關於其等 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刑法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且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 茲分述如下:
⒈查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而修正前則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且以銀 元為計算單位,經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以 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後 ,罰金刑則為新臺幣三十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修正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則將「實施」改為「實 行」,本件被告所為,於新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並無有利 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業經修正為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 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⒋經上開所示個別比較新舊法及依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 判例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仍 以適用修正前刑法上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前開說明 ,自應適用該等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處斷。
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 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 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 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 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 修正前之規定。
⒍被告丙○○之部分,檢察官起訴書雖未記載刑法第212條條 文,惟業已載明被告丙○○行使偽造在職證明之事實,應認 為就該部分犯罪事實業已起訴,附此指明。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95條所為罪名告知義務之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 禦權,故被告如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 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者 ,縱疏未告知變更法條之罪名,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既無所 妨礙(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33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本院雖未諭知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12條罪名,惟其持偽 造在職證明,並擔任申辦貸款之保證人之事實,業已記載於 起訴書,被告丙○○應知所防禦。且被告業已坦承本案犯行 ,本院準備程序時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從而,本件審理時 縱疏未告知被告上開罪名之適用,對其等防禦權之行使並無 實質上之妨礙,附此敘明。
⒎被告等犯罪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本案查無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或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條例第7條、第9 條規定諭知其減得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 第55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 3項、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蔡坤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17185號
第24199號
96年偵字第2462號
第3243號
第3356號
第14973號
被 告 黃 震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322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律師
被 告 林我豪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北投區○○○路○段52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崑銘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288巷1弄7號3樓 居桃園縣平鎮市○○街101巷16弄18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心湧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230巷1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宗林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松山區○○○路361巷22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德勝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224巷17號
送達:臺北縣新莊市○○路20號5樓3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恒隆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477巷6弄17之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樹森律師
被 告 李 蓉 女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14巷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淑君 女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段45巷2弄27號
居臺北市○○區○○路4段3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史夢蓁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街27巷29弄38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建成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356巷66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振遠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192號2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鈺婷 女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蘆洲市○○街84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啟正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10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紀宏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段417巷17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躍霆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泰山鄉○○路102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鍾清榮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內埔鄉○○村○○路39巷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國雄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段195巷8弄1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弘昌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士林區○○○路○段244巷21弄12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漢龍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390巷68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中奇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62巷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宏瑞 男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399巷21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陳長福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14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福財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68巷8弄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麗香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蘆洲市○○路3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惠芬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333號4樓
居臺北縣永和市○○路331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德旺 男 5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39巷9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佩蓁 女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鶯歌鎮○○街43巷5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路543號之1、1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林宏清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337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邱碩松律師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李咸進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4巷6號
居臺北市○○區○○街124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沈忠聖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267之9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律師
陳適庸律師
被 告 俞嘉瑞 男 3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46巷15之2號
居臺北縣板橋市○○街71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承洋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街2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慧珍 女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91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詠琦 女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239巷51弄1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智忠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路○段16巷47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志勝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4之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胡世斌律師
被 告 丙○○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11號1樓
居臺北縣板橋市○○街71巷3弄7之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崇文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72巷20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淑娟 女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市○○路523巷19弄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女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市○○路○段241巷1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玉梅 女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377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湯鎮魁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64號4樓
住桃園市○○○街65巷2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志成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349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嘉進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雲林縣水林鄉○○路54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街13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燕釧 女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46巷3弄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興德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26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劉榮輝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岡山鎮○○路165號
居高雄縣岡山鎮○○街1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永統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新屋鄉笨港村榕樹下6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80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路542之2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許之齡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段435號3樓
居臺北縣三峽鎮○○路47號1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加雯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市○○路419巷22之2號
居桃園縣平鎮市○○路72巷14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宜鈴 女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蘇澳鎮○○路64號
居桃園縣蘆竹鄉○○○路207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智明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蘇澳鎮○○路6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傅治偉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蘇澳鎮○○路156之5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街1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淑真 女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241巷2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榮義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33巷59弄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智凱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市○○路○段50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玉祥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道120巷13弄1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宋乾成 男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路272號
居桃園市○○街189巷4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辰農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87巷5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玉美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219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青山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5段150巷2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焜財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萬華區○○○路○段309巷15弄27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林泉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263巷17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威利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143巷22弄21號
居基隆市○○路464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育修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98巷2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昀錦 女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謝玉錦)住臺北市中正區○○○路○段98巷2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戴煒星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三星鄉○○路○段29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彭琮凱 男 2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160巷31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彩犁 女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49巷6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湘婷 女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呂湘怡)住花蓮縣壽豐鄉○○○街4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景翔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88巷6號6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正德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120巷2弄4號
居臺北縣土城市○○街3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志忠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蘆洲市○○路516巷2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淵盛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街7巷14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志洵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2號3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惠娟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146巷15之2號
居臺北縣板橋市○○街71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敏暉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鎮○○街198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凱琴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江偉民)住臺北縣蘆洲市○○街38巷57弄4號10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瑛傑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大同區○○○路282巷2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銘祺 男 3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48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營苗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林申添)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83巷1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翁仁海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路4段137號4樓之1
居臺北市○○區○○路162之2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吳臾夢律師
被 告 任香玉 女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段9之5號5樓
居臺北市○○街4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采葳 女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50巷24之2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
陳怡鈞律師
林宜華 女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八里鄉○○路○段217巷40號
送達:臺北市信義區○○○路○段790巷24 弄16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彭秋珠 女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1段328號
送達:臺北市松山區○○○路9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胤源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413號13樓之1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秉諺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原名李聰仁)住臺北市○○區○○街227號4樓 居臺北縣三重市○○○路145巷2弄3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袁惠祥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段629巷16號
居臺北市○○區○○街92巷14弄2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容鈺 女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56號之1
住臺北市○○區○○路5段204號17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峰源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縣鹽水鎮竹子腳2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震(綽號「醫生」、「王董」、「王先生」、「黃先生」 )為跨國偽造文書、變造護照之成員之一,其犯罪方式係在 報紙分類廣告上刊載收購並代辦各國護照、簽證、身分證之 分類廣告,取得有意購買之客戶資料後,再以新臺幣(下同 )1萬元至3萬元不等之價格,在臺灣收購中華民國護照(以 下簡稱護照),並以護照內具有加拿大、澳洲簽證者為佳, 隨後即遣人將購得之護照和客戶資料送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 州市,交由該集團綽號「小陳」之人士,依照客戶需求加以 變造,再將變造完成之護照送回臺灣,由黃震轉交給購買該 變造護照之客戶,或由黃震派人配合人蛇集團成員前往香港



地區,接應並協助購買該變造護照之客戶利用該變造護照前 往澳洲、加拿大等地,以達成非法入境之目的,倘購買上開 變造護照之客戶成功入、出境美國或加拿大,可獲利美金5 萬元;成功入、出境澳洲,可獲利人民幣20萬元;成功入、 出境日本,則可獲利人民幣15萬元,以此方式牟利。黃震於 民國95年3月間起,即陸續在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收購並代 辦各國護照、簽證、身分證護照之廣告,並以臺北市○○區 ○○路442號2樓之1及張兩全(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0 000000000 號室內電話等,作為對外聯繫之工作據點及工具 ,從事販售偽造護照之業務,而林我豪、何崑銘、葉心湧、 劉宗林見報後,即主動與黃震聯繫,林我豪委託黃震代為變 造韓明德護照、製作加拿大簽證、李金貴護照、國民身分證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證明文件,並依照黃震之指示 ,來往泰國、臺灣之間,代為運送變造之護照;何崑銘、葉 心湧則將個人護照以 1 萬 5,000 元、8 萬元(惟黃震事後 並未依約付款)之代價,販賣予黃震,以供該變造護照集團 變造後,轉賣予他人牟利,且渠等均明知其個人護照並未遺 失,卻仍依照黃震之指示,向警察機關謊報其護照遺失,並 據以向外交部申請補發新護照。何崑銘於95年12月30日起至 96 年1月31日止,多次依黃震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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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利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