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1776號
TPDM,99,簡,1776,201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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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731號)
,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
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⑴事實:被告甲○○將其行動電話SIM卡以新臺 幣3000元代價售予詐騙集團成員;⑵證據:被告於本院之自 白;⑶適用法律: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而於民國98年7月10 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斟酌本案並未造成被 害人實際損害、犯罪情節及被告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 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紋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7731號
被 告 甲○○ 男 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北縣新店市○○街2號2樓(臺北




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將行動電話交付他人使用,恐遭詐騙集團利用作 為人頭使用,竟基於幫助詐欺之未必故意,於民國98年10月 8日在臺北縣三重市某通訊行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 ,旋即交付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揭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冒名向露天拍賣網站申辦「obiter84 4」帳號之註冊查驗電話,並於露天拍賣網站另以「zgram69 」帳號刊登販賣行動電話之詐騙訊息。適有歐芷綾上網瀏覽 上揭網頁,因而陷於錯誤,並循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4, 100元至不知情之露天拍賣網站賣家陳鴻杰所申辦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雙十路郵局(下稱雙十路郵局)帳號第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見歐芷綾已然受 騙,復於98年10月17日21時53分許,以上揭「obiter844」 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向陳鴻杰佯稱:已經匯款至帳戶,請立 即出貨或退款云云。陳鴻杰見金額不符,一方面與詐騙集團 周旋,另方面聯絡匯款之歐芷綾辦理退款。嗣詐欺集團成員 於98年10月18日11時51分許,要求陳鴻杰將款項退還至指定 之由洪維孝(另由他署檢察官偵辦)所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 北高雄分行(下稱合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陳鴻杰乃於同日16時許,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1 元至洪維孝上揭合庫銀行帳戶內。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檢察官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甲○○之自白 │⑴被告甲○○坦承在臺北│
│ │ │ 縣三重市某通訊行申辦│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後,旋即交付他人使用│
│ │ │ 之事實。 │
│ │ │⑵被告將0000000000號行│
│ │ │ 動電話交付使用之時間│




│ │ │ 、對象,皆與其前案販│
│ │ │ 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司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
│ │ │ 不同。(本案與本署99│
│ │ │ 年度偵緝字第481號並 │
│ │ │ 非同一案件) │
├──┼────────────┼───────────┤
│ 2 │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 │被告所申辦之0000000000│
│ │obiter844」基本資料(臺 │號行動電話遭利用作為「│
│ │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obiter844」帳號認證電 │
│ │查卷宗第37頁) │話之事實。 │
├──┼────────────┼───────────┤
│ 3 │被害人歐芷綾警詢中之陳述│被害人歐芷綾上網購物遭│
│ │ │詐騙4,100元匯款至被害 │
│ │ │人陳鴻杰所申辦之雙十路│
│ │ │郵局帳戶內之事實。 │
├──┼────────────┼───────────┤
│ 4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歐芷綾上網購物遭│
│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詐騙4,100元匯款至證人 │
│ │案偵查卷宗第75頁) │陳鴻杰所申辦之雙十路郵│
│ │ │局帳戶內之事實。 │
├──┼────────────┼───────────┤
│ 5 │證人陳鴻杰於警詢及偵查中│⑴證人即露天拍賣網站賣│
│ │具結後之證述 │ 家陳鴻杰所申辦之雙十│
│ │ │ 路郵局帳戶內遭匯款 │
│ │ │ 4,100元,即有詐欺集 │
│ │ │ 團成員使用「obiter84│
│ │ │ 4」帳號,要求其趕快 │
│ │ │ 出貨或退款之事實。 │
│ │ │⑵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
│ │ │ obiter844」帳號,要 │
│ │ │ 求退款3,660元至合庫 │
│ │ │ 銀行帳號第000-000000│
│ │ │ 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
│ │ │ 。 │
├──┼────────────┼───────────┤
│ 6 │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⑴證人即露天拍賣網站賣│
│ │(證人陳鴻杰與使用「obit│ 家陳鴻杰所申辦之雙十│
│ │er844」帳號之詐欺集團成 │ 路郵局帳戶內遭匯款 │
│ │員對話資料,臺中市警察局│ 4,100元,即有詐欺集 │




│ │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 團成員使用「obiter84│
│ │100頁至121頁) │ 4」帳號,要求其趕快 │
│ │ │ 出貨或退款之事實。 │
│ │ │⑵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
│ │ │ obiter844」帳號,要 │
│ │ │ 求退款3,660元至合庫 │
│ │ │ 銀行帳號第000-000000│
│ │ │ 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
│ │ │ 。 │
├──┼────────────┼───────────┤
│ 7 │證人樂可薇警詢中之陳述 │證人樂可薇並未申辦樂天│
│ │ │拍賣網站「zgram69」帳 │
│ │ │號,該拍賣帳號係遭冒名│
│ │ │申辦之事實。 │
├──┼────────────┼───────────┤
│ 8 │同案被告洪維孝之供述 │同案被告洪維孝於98年10│
│ │ │月16日22時許,在高雄市│
│ │ │鹽埕區,將合庫銀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提供給不詳男子使用之│
│ │ │事實。 │
├──┼────────────┼───────────┤
│ 9 │同案被告洪維孝所申辦之合│證人陳鴻杰匯款1元至同 │
│ │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案被告洪維孝所申辦之合│
│ │917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 │庫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
│ │及交易明細表 │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第3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又被告於98年7月10日執 行有期徒刑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楊 冀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 顥 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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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