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采利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臨時管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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