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034號
TCDV,99,訴,1034,2010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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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 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4月2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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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后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后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