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12號
TCDV,99,補,612,2010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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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8,100元,
     應繳裁判費169,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9,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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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