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80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己○○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己○○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 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 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 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前引法條第四款中所稱「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 、同條第六款「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 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 或消滅債務」係指生活超過個人收入所應支出之程度、或心 存僥倖以一時之小出資想博取大利益,因而致使自己負擔更 大之債務;而有無「浪費」或「投機行為」,端以債務人於 從事該行為時有無詳實之償還計畫,或僅是先花先用再說, 或是認定或許可以有賺到大錢之機會,而加以一博,能賺是 我命,不能賺是我運,反正不是自己拿錢出來,自己也虧不 到現金,如此即是浪費、投機,或者明知自己已無償債能力 ( 例如不能亦無資力或金錢來源可支付全部欠款),卻對債 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清償或提供擔保等獨厚該債權人之行 為,即是使清算財團之財產減少,對其他同為無擔保之債權 人可得受償金額減少,有此心態乃係「債務人於其經濟狀況 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揮霍、投機,甚或提供擔保或消滅債 務圖利特定債權人,核其所為,或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 ,或有意增加負擔、減少清算財團之財產,使多數債權人無 端受害,而有加以制止之入要」(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 4條之立法理由),自應不得認可免其還款之責。三、再按依實際之生活中依何證據來判斷債務人是否有「因浪費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 ,而生開始清算原因」、同條第六款「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 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之行為?其中「賭博」 行為較為明確,容易判定,第四款中之「浪費」或「投機」 行為及第六款之「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則不太容易認 定,且很難有統一之客觀條件之標準,依每一債務人之情況 而有不同,且所謂之客觀標準,到底應採取寬鬆之認定,或 是應以嚴苛之審核,本屬見人見智,何種生活方式是「浪費 」、「投機」或「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可能因債務人 成長過程中之生活環境、背景、經歷有很大部分之關聯,如 經歷過40、50年代之生活,則現在債務人所稱之苦、所稱無 法生存,似令人難信,如是60、70年代以後出生者,根本不
知道以前艱困時代之真正苦難生活,則到底是否「浪費」、 「投機」或「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根本無從體會, 因為「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過慣奢侈之生活方式之 人應無從意會何謂儉僕生活,因而,判斷生活程度是否「浪 費」、「投機」或「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之標準,如 果依寬鬆之認定,則金融機構將面臨所有卡債族均不還債或 僅還部分款項之危機,應非當初立法真意之所在;那是否即 應從嚴苛審核?亦非全然如此,因為如此又如何能達成立法 救卡債族之目的?換言之,到底應否認定債務人有否「浪費 」、「投機」或「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而可否免除清 償責任之關鑑,仍應依各個債務人主觀之內部意識表現在外 在之行為上來參酌,債務人是否確己盡其所能工作以增加收 入,並確確實實量入為出,盡力壓低所有之支出,而非毫無 計畫的先花用再說管它那麼多之內心狀態表現,再換言之, 己負債之債務人生活上不能再自認應與一般未負債之人民般 可享受同等級之生活水平,而應是僅能求得不致飢寒交迫之 最低生存水平,如債務人仍主張要與一般未欠債人同等之生 活尊嚴,不降低任何之生活水平,應非本條例立法所要救助 之人,法院如對此種債務人輕易給予免還債款之責,定會為 社會帶來最大不良之示範,會鼓舞他人起而效法,造成社會 之動盪,產生欠債可以不還之錯誤觀念,當非訂定此條例之 最終目的。
四、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己○○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 院裁定開始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裁定書附卷可 考。復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自始即明知並無充分之收入以 支付卡款,以繳納最低應支付款之方式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 使用,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資料所示,該聲請人即債務 人除預借現金使用(據其稱是借給朋友使用),其部分消費是 在百貨公司、大賣場、分期購物、支付保險或餐飲等,亦有 部分是在「翔妮飲料店」、「浪漫巴黎飲料店」、「福臨門 大旅店」、「人文飲料店」、「咱故鄉事業」、「金碧輝煌 飲料店」、「摩曼頓企業」、「真愛媚力晶鑽銀樓」、「阿 拉丁視聽歌唱」、「金玉豐珠寶銀樓」、「頭彩飲料店」、 「鄉林飲料店」、「霞客溫泉」、「大銪商行」、「亦筌有 限公司」、「消遙自在視聽歌唱名店」、「想入非非ktv」 、「元金寶時尚金店」、「阿拉丁ktv」等不當或奢侈消費 ,聲請人即債務人明知對該消費或借款並無支付能力,本即 應量入為出,節約消費,而不應該為該等消費支出或預借現 金使用,而有先使用,以後有能力就付款無能力則走者瞧之 投機心態,致累積欠款而至無法支付之地步,顯見聲請人即
債務人並無還款誠意,僅是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施行 ,來試探是否可免除支付欠款,此種心態更是投機取巧,心 存佼倖,堪認其確有因浪費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 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原因等情事一節,亦有 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5 年、96 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及各債權人提供之消 費借貸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又無法 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說明,本件聲請 人即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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