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48號
TCDV,99,消債聲,48,201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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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盈方即王韻.
  代 理 人 何崇民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王誌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盈方(即王韻淑)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 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 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 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 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 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 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 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 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王盈方(即王韻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 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復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11月20日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債務人於債權表(總債務 1,290,880 元)確定後,於99年2月9日所提出確定之更生方案(每月清 償4,000元,8年96期,還款金額384,000元,清償成數約29. 75%),而債務人最初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定期99年 3月3 日訊問時,而到場之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是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即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 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㈢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其債務總額高達 1,290,880元,經參 酌債權人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債務人之消費多為電腦資訊 {順發電腦公司、元華電子材料、分秒科技公司、僑品電腦 資訊公司、今華電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公司、綠界科 技、燦坤實業、愛普網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93年 9 月2日210,000元、93年9月7日300,000元、290,000元、94年 9月23日170,000元}、預借現金{91年 1月20,000元}、汽 車{仰光實業公司、遠東汽車百貨生活館}等{債務人另有 大賣場(家樂福、大潤發、美華泰、愛買吉安、麗兒采家、 松青超市、特力和樂、特力翠豐、德安購物、遠百企業、台 灣丸久、名佳美精緻生活館、家福公司)、加油站(康旺興 業、統一精工、連明、福懋、台亞、石門、民族路、學士、 水湳、中油、全國、千越)、藥局(兩隻老虎、丁丁藥局) 、電信(中華、東信)、服飾(HANG TEN、利童公司、香港 商捷達貿易公司)、群健有線等日常生活用品部分,未予以 列計},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 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且債務人於本院98年11 月4日訊問時自陳信用貸款除還之前的欠款,之前的貸款將 近40萬元,是因為我母親要開公司;(綠界科技的消費為何 ?)那是幫我先生買電子材料,因為我先生有幫別人組裝電



腦等語。據此,債務人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且 逾越其可得支配之所得,而係屬浪費之性質,故難認債務人 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 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 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 ,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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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普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