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辰○○代 理 人 李明海律師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寅○○代 理 人 辛○○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中華商業銀 行)法定代理人 庚○○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代 理 人 己○○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壬○○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卯○○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辰○○自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 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雖協商成立,但因其後收入減少不敷支出無力再續繳款等 不可歸責之因素致毀諾,其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 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 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 (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6年、97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 資料清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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