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交附字,90年度,35號
TYEM,90,桃交附,35,200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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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桃交附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游堯益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周雄發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桃交簡第一二0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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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