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桃交附字第三四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游堯益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周雄發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桃交簡第一二0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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