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青年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債權證明影本。(如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
權證明文件)
(二) 本件聲請狀相對人應為楊青年,(楊証添應為債務人
)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楊青年、債務人楊証添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