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046號
債 權 人 力豐石材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
㈡請敘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聲請狀末法定代
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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