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598號
TCDV,99,司促,18598,2010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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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598號
債 權 人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啟宗寶泉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顏啟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寶泉企業社之登記資料,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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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