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750號
債 權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聲請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釋明乙○○為甲○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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