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750號
TCDV,99,司促,17750,201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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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750號
債 權 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聲請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釋明乙○○為甲○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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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