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548號
TCDV,99,司促,17548,2010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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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5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旌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旌佑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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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旌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