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宮園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松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世軒、張瓊分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8,48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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