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20號
TCDV,99,勞訴,20,2010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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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宮園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8,48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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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宮園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