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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1年度,146號
SYEV,91,營簡,146,200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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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鴻塑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仟叁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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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