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73號
被 告 和盛金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山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南縣南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南化鄉公所因98年度訴字第2573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835,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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