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82號
上 訴 人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被 上 訴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8,24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