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158號
TCDV,97,建,158,201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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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58號
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邢有光
訴訟代理 人  張育華律師
        凃榆政律師
上一 人  之
複代 理  人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孟滄
被    告  李宏道
訴訟代理 人  陳彥任律師
        游琦俊律師
上一 人  之
複代 理  人  張邵瑛
被    告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 人  林靜文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聖濠律師
被    告  歐陽憲明
        張錦文
訴訟代理 人  黃秀禎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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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