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訴訟代理人 陳宏舟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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