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643號
TCDM,99,訴,643,201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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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121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
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 公司),擔任該公司展業中西通訊處之業務襄理,負責從事 招攬保險及收費服務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予以侵占、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乙○○分別於民國96年11月15日,利用職務上之關係,將自 保險客戶吳淑儀所收取,以清償吳淑儀前以國泰人壽公司保 單(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借款之新臺幣(下同)4萬 9000元;於97年6月4日向保險客戶林彩鶴所收取,以繳交國 泰人壽公司保單保費6萬元(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 於97年12月22日向保險客戶吳淑儀所收取,以繳交國泰人壽 公司保單保費7萬元(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 0 號),均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入己,未依公司規定繳回 公司。
㈡、乙○○利用與吳淑儀因保險業務接觸而熟識之機會,向吳淑 儀借得吳淑儀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使用。乙 ○○未得吳淑儀之夫黃財官之同意或授權,於96年11月17日 ,將原以黃財官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所 投保,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之保險契約,委由不知情之同事趙淑娟,在3份保險契約 內容變更申請書上(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 偽造「黃財官」之署名,共計偽造「黃財官」之署名6枚( 起訴書誤繕另有偽造吳淑儀之署名),藉此表示同意變更上 開保險契約要保人為吳淑儀之申請書,向國泰人壽公司提出 申請而持以行使,使國泰人壽公司陷於錯誤,誤認黃財官欲 申請變更而應允之,足以生損害於黃財官及國泰人壽公司對 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乙○○於96年11月17日、同月26 日,委由不知情之同事趙淑娟,於附表二編號25至31所示之



6 份國泰人壽公司之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黃財官」、「 吳淑儀」署名共12枚,冒以吳淑儀之名義,偽造要保人吳淑 儀以上開保險契約借款,並經被保險人黃財官簽名同意之保 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各申請保單借款25萬元、25萬 元、25萬元(以上為同年月17日)及2萬元、2萬元、2萬元 (以上為同年月26日)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黃財官吳淑儀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單借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使 國泰人壽公司誤認吳淑儀有意借款,遂同意放貸保單借款共 計81萬元,並將該款項匯入吳淑儀前揭借予乙○○所使用之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使乙○○得以提領花用。㈢、乙○○在未得吳淑儀、及吳淑儀之子黃法智、黃智勇之授權 或同意,於96年12月6日,在如附表二編號5、19所示之2份 國泰人壽之保單借款借據上,分別偽造「吳淑儀」、「黃法 智」、「黃智勇」之署名共4枚,冒以吳淑儀之名義,偽造 要保人吳淑儀以被保險人為黃法智、黃智勇向國泰人壽公司 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借款,且經被保險人黃法智、黃智勇簽名 同意之保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各申請保單借款9000 元、1萬7000元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淑儀黃法智 、黃智勇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單借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同時使國泰人壽誤認吳淑儀有意借款,遂同意放貸保單借款 共計2萬6000元,並將款項匯入吳淑儀前揭借予乙○○所使 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使乙○○得以提領花用。㈣、乙○○在未得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之授權或同意,於97 年1月2日,在如附表二編號2、13所示之2份國泰人壽公司之 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 之署名共4枚,冒以吳淑儀之名義,偽造要保人吳淑儀以被 保險人為黃法智、黃智勇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 約借款,且經被保險人黃法智、黃智勇簽名同意之保單借款 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各申請保單借款4萬元、8萬元而持以 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及國泰人壽公 司對於保單借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同時使國泰人壽誤認吳 淑儀有意借款,遂同意放貸保單借款共計12萬元,並將款項 匯入吳淑儀前揭借予乙○○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使乙○○得以提領花用。
㈤、乙○○在未得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之授權或同意,於97 年2月1日,在如附表二編號6、10、16、20所示之4份國泰人 壽公司之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吳淑儀」、「黃法智」、「 黃智勇」之署名共8枚,冒用吳淑儀之名義,偽造要保人吳 淑儀以被保險人為黃法智、黃智勇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所投保 之保險契約借款,且經被保險人黃法智、黃智勇簽名同意之



保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各申請保單借款7000元、40 00元、5000元、7000元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單借款業務管理之正 確性。同時使國泰人壽公司誤認吳淑儀有意借款,遂同意放 貸保單借款共計2萬3000元,並將款項匯入吳淑儀前揭借予 乙○○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使乙○○得以提領花 用。
㈥、乙○○在未得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之授權或同意,於97 年3月19日,在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3份國泰人壽公 司之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吳淑儀」、「黃法智」、「黃智 勇」之署名共6枚,冒用吳淑儀之名義,偽造要保人吳淑儀吳淑儀黃法智及黃智勇為被保險人,而向國泰人壽公司 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借款,經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簽名同 意之保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各申請保單借款1萬200 0元、3000元、1萬3000元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單借款業務管理之 正確性。同時使國泰人壽公司誤認吳淑儀有意借款,遂同意 放貸保單借款共計2萬8000元,並將款項匯入吳淑儀前揭借 予乙○○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使乙○○得以提領 花用。
㈦、乙○○在未徵得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之授權或同意,於 97年5月26日,在如附表二編號7、21所示之2份國泰人壽公 司之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吳淑儀」、「黃法智」、「黃智 勇」之署名共6枚,冒用吳淑儀之名義,偽造要保人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為被保險人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所投保之保 險契約借款,且經黃法智、黃智勇簽名同意之保單借款借據 ,向國泰人壽公司各申請保單借款1萬5000元、1萬4000元而 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及國泰人 壽公司對於保單借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同時使國泰人壽公 司誤認吳淑儀有意借款,遂同意放貸保單借款2萬9000元, 並將款項匯入吳淑儀前上揭借予乙○○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 行帳戶內,使乙○○得以提領花用。
㈧、乙○○在未得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之授權或同意,於97 年8月18日,在如附表二編號8、11、17、22所示之4份國泰 人壽公司之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吳淑儀」、「黃法智」、 「黃智勇」之署名共12枚,冒用吳淑儀之名義,偽造要保人 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為被保險人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所投 保之保險契約借款,且經黃法智、黃智勇簽名同意之保單借 款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保單借款9000元、4000元、40 00元、9000元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淑儀黃法智



黃智勇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單借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同 時使國泰人壽公司誤認吳淑儀有意借款,遂同意放貸保單借 款共計2萬6000元,並將款項匯入吳淑儀前開借予乙○○所 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使乙○○得以提領花用。㈨、乙○○在未得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之授權或同意,於97 年8月21日,在如附表二編號4、12、15、18所示之4份國泰 人壽公司之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吳淑儀」、「黃法智」、 「黃智勇」之署名共12枚,冒用吳淑儀之名義,偽造要保人 吳淑儀以被保險人為黃法智、黃智勇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所投 保之保險契約借款,且經被保險人黃法智、黃智勇簽名同意 之保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各申請保單借款9000元、 1萬4000元、9000元、1萬4000元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單借款業務 管理之正確性。同時使國泰人壽公司誤認吳淑儀有意借款, 遂同意放貸保單借款共計4萬6000元,並將款項匯入吳淑儀 前揭借予乙○○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使乙○○得 以提領花用。
㈩、乙○○在未得吳淑儀之授權或同意,於97年11月4日,在如 附表二編號9、23所示之2份國泰人壽公司之保單借款借據上 偽造「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之簽名共6枚, 冒用吳淑儀之名義,偽造要保人吳淑儀以被保險人為黃法智 、黃智勇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借款,且經被 保險人黃法智、黃智勇簽名同意之保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 壽公司各申請保單借款1萬1000元、1萬1000元而持以行使, 足以生損害於吳淑儀黃法智、黃智勇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 保單借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同時使國泰人壽公司誤認吳淑 儀有意借款,遂同意放貸保單借款共計2萬2000元,並將款 項匯入吳淑儀上開借予乙○○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使乙○○得以提領花用。
、乙○○在未得吳淑儀之授權或同意,於97年12月4日,在如 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國泰人壽公司之保單借款借據上偽造「 吳淑儀」之簽名共2枚,冒用吳淑儀之名義,偽造要保人吳 淑儀以被保險人為吳淑儀而向國泰人壽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 約借款之保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申請保單借款5萬 元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淑儀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 單借款業務管理之正確性。同時使國泰人壽公司誤認吳淑儀 有意借款,遂同意放貸保單借款5萬元,並將款項匯入吳淑 儀前揭借予乙○○所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使乙○○ 得以提領花用。嗣經國泰人壽清查後發現,並循線得悉上情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國泰人壽公司代理人甲○○於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吳 淑儀、黃財官於偵查時之證述。
㈢、人事資料、國泰人壽公司工作規則、續期保費事務處理規則 、業務人員管理辦法、收費單據管理及盤點辦法、流用明細 表、切結書、聲明書、國泰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及保費繳費紀 錄查詢資料、國泰人壽公司匯出款管理資料、國泰人壽公司 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國泰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證 人吳淑儀黃法智之郵局存摺影本各乙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一㈡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至,其偽造上開「黃財官」、「吳淑 儀」、「黃法智」、「黃智勇」之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 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趙淑娟偽造被害 人黃財官之署名,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至所示之時間,各有以一行為同時行 使數份偽造之國泰人壽公司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保單 借款借據,以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之情形,均分別係以一行 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各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再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至部分,其偽造國泰人壽公司保單借 款借據後,冒以吳淑儀之名義,各以同一之行使前開偽造保 單借據行為,而向國泰人壽公司同時詐得上述借款,均分別 係以一行為而觸犯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各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
㈤、被告前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之。
㈥、爰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國泰人壽公司之保險業務人員,竟不 知盡忠職守,以偽造客戶名義之方式向公司借款,詐得之借 款達118萬元,並於收取客戶所繳交之保險費後,予以侵占 入己,侵占金額高達17萬9000元,造成客戶及告訴人公司之 損害非輕,惟念及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及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㈦、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 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仟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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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一㈠,即侵占│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
│ │吳淑儀清償保單借款部│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分 │ │
├──┼──────────┼─────────────────────────┤
│ 2 │如犯罪事實一㈠,即侵│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占林彩鶴保費部分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3 │如犯罪事實一㈠,即侵│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占吳淑儀保費部分 │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4 │如犯罪事實一㈡,即偽│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造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參月,偽造之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3761│
│ │請書部分 │834532號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上之「黃財官」署名共│
│ │ │陸枚均沒收。 │
├──┼──────────┼─────────────────────────┤
│ 5 │如犯罪事實一㈡,即偽│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造如附表二編號25、27│柒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27、29所示之「吳淑儀」署│
│ │、29所示之保單借據部│名參枚、「黃財官」之署名參枚均沒收。 │
│ │分 │ │
├──┼──────────┼─────────────────────────┤
│ 6 │如犯罪事實一㈡,即偽│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造如附表二編號26、28│柒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28、30所示之「吳淑儀」署│
│ │、30所示之保單借據部│名參枚、「黃財官」之署名參枚均沒收。 │
│ │分 │ │
├──┼──────────┼─────────────────────────┤
│ 7 │如犯罪事實一㈢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19所示之「吳淑儀」署名貳 │
│ │ │枚、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黃法智」署名壹枚、偽 │
│ │ │造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黃智勇」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8 │如犯罪事實一㈣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2、13所示之「吳淑儀」署名 │
│ │ │貳枚、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黃法智」署名壹枚 │
│ │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黃智勇」署名壹枚,均│
│ │ │沒收。 │
├──┼──────────┼─────────────────────────┤
│ 9 │如犯罪事實一㈤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6、10、16、20所示之「吳淑儀
│ │ │」署名參枚、偽造如附表二編號6、10所示之「黃法智」 │
│ │ │貳枚、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20所示之「黃智勇」署名貳│
│ │ │枚,均沒收。 │
├──┼──────────┼─────────────────────────┤
│ 10 │如犯罪事實一㈥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吳淑儀」署名│
│ │ │肆枚、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黃法智」署名壹枚、 │
│ │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黃智勇」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
├──┼──────────┼─────────────────────────┤
│ 11 │如犯罪事實一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21所示之「吳淑儀」署名肆 │
│ │ │名、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黃法智」之署名壹枚、 │
│ │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黃智勇」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
├──┼──────────┼─────────────────────────┤
│ 12 │如犯罪事實一㈧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8、11、17、22所示之「吳淑 │
│ │ │儀」署名捌枚、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8、11所示之「黃法 │
│ │ │智」署名貳枚、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17、22所示之「黃智│
│ │ │勇」署名貳枚,均沒收。 │
├──┼──────────┼─────────────────────────┤
│ 13 │如犯罪事實一㈨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12、15、18所示之「吳淑儀
│ │ │」署名捌枚、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12所示之「黃法智」 │
│ │ │署名貳枚、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5、18所示之「黃智勇」署│
│ │ │名貳枚,均沒收。 │
├──┼──────────┼─────────────────────────┤
│ 14 │如犯罪事實一㈩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23所示之「吳淑儀」署名肆 │
│ │ │枚、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黃法智」署名壹枚、偽 │
│ │ │造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黃智勇」署名壹枚,均沒收。│
├──┼──────────┼─────────────────────────┤
│ 15 │如犯罪事實一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 │
│ │ │刑肆月,偽造之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吳淑儀」署名共│
│ │ │貳枚沒收。 │
└──┴──────────┴─────────────────────────┘
【附表二】偽造署名部分:
┌──┬─────┬────┬─────┬──────┬──────┬─────┬──────┐
│編號│保單號碼 │要保人欄│被保險人欄│法定代理人欄│ 日期 │金額 │98年度偵字第│
│ │ │ │ │ │ │ │12108號卷 │
├──┼─────┼────┼─────┼──────┼──────┼─────┼──────┤
│1 │0000000000│吳淑儀吳淑儀 │ │97年3月19日 │1萬2000元 │第12頁 │
├──┼─────┼────┼─────┼──────┼──────┼─────┼──────┤
│2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 │ │97年1月2日 │4萬0000元 │第14頁 │
├──┼─────┼────┼─────┼──────┼──────┼─────┼──────┤
│3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 │ │97年3月19日 │3萬000元 │第15頁 │
├──┼─────┼────┼─────┼──────┼──────┼─────┼──────┤
│4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吳淑儀 │97年8月21日 │9000元 │第16頁 │
├──┼─────┼────┼─────┼──────┼──────┼─────┼──────┤
│5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 │ │96年12月6日 │9000元 │第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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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 │ │97年2月1日 │7000元 │第19頁 │
├──┼─────┼────┼─────┼──────┼──────┼─────┼──────┤
│7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吳淑儀 │97年5月26日 │1萬5000元 │第20頁 │
├──┼─────┼────┼─────┼──────┼──────┼─────┼──────┤
│8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吳淑儀 │97年8月18日 │9000元 │第21頁 │
├──┼─────┼────┼─────┼──────┼──────┼─────┼──────┤
│9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吳淑儀 │97年11月4日 │1萬1000元 │第22頁 │
├──┼─────┼────┼─────┼──────┼──────┼─────┼──────┤
│10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 │ │97年2月1日 │4000元 │第24頁 │
├──┼─────┼────┼─────┼──────┼──────┼─────┼──────┤
│11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吳淑儀 │97年8月18日 │4000元 │第25頁 │
├──┼─────┼────┼─────┼──────┼──────┼─────┼──────┤
│12 │0000000000│吳淑儀黃法智吳淑儀 │97年8月21日 │1萬4000元 │第26頁 │
├──┼─────┼────┼─────┼──────┼──────┼─────┼──────┤
│13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97年1月2日 │8萬元 │第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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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97年3月19日 │1萬3000元 │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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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吳淑儀 │97年8月21日 │9000元 │第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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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97年2月1日 │5000元 │第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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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吳淑儀 │97年8月18日 │4000元 │第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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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吳淑儀 │97年8月21日 │1萬4000元 │第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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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96年12月6日 │1萬7000元 │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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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97年2月1日 │7000元 │第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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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吳淑儀 │97年5月26日 │1萬4000元 │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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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吳淑儀 │97年8月18日 │9000元 │第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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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000000000│吳淑儀 │ 黃智勇 │ 吳淑儀 │97年11月4日 │1萬1000元 │第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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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000000000│吳淑儀吳淑儀 │ │97年12月4日 │5萬元 │第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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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000000000│吳淑儀黃財官 │ │97年11月17日│25萬元 │第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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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000000000│吳淑儀黃財官 │ │97年11月26日│2萬元 │第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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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0000000000│吳淑儀黃財官 │ │97年11月17日│25萬元 │第7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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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0000000000│吳淑儀黃財官 │ │97年11月26日│2萬元 │第7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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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000000000│吳淑儀黃財官 │ │97年11月17日│25萬元 │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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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000000000│吳淑儀黃財官 │ │97年11月26日│2萬元 │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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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