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1年度,40號
SYEV,91,營小,40,20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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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四0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中
  訴訟代理人 吳旭棋
  被   告 甲○○民國七
  法定代理人 李國進
        姚素枝
  訴訟代理人 盧棟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叁佰伍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無照駕
駛車號YKK-一八0號機車(下稱被保險機車),後載訴外人李曉媚,行經嘉 義市○○路、融和街口,因過失與訴外人賴惠珠所駕駛車號JR-九一一0號自 小客車發生碰撞,致訴外人李曉媚倒地,受有右股骨幹骨折之傷害,而被告所駕 駛前開機車係原告所承保,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受害人得直接向保險 公司請求保險金之給付,原告已依法給付醫療費及看護費共計新台幣(下同)四 萬六千六百八十八元,查被告無照駕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四 款,係屬賠付後追償之事項,爰請求被告給付四萬六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支付 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 被告則以:訴外人李曉媚與被告係兄妹,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保 單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第三人為加害人之家屬時,保險人均無代位求償之權利等 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無照駕駛被 保險機車,後載訴外人李曉媚,行經嘉義市○○路、融和街閃光號誌交岔路口時 ,未減速慢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適與訴外人賴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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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