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9年度,10號
TCDM,99,自,10,2010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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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中信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址設臺中市○區○○路一○四 九號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華金典)之代 表人,日華金典為使飯店客房內得供不特定人投宿時能觀賞 電視頻道,原與自訴人簽訂有頻道授權契約,並續約之九十 八年九月三十日止。自訴人為使日華金典得接收電視節目之 衛星訊號,故於該合約有效期間內無償借貸電視頻道之解碼 器貳臺、訊號干擾器壹臺予日華金典,並於契約中規定合約 屆滿、終止、解除時,應無條件歸還該貳臺解碼器及壹臺干 擾器。嗣日華金典於契約屆滿後未與自訴人續約,且經自訴 人委請律師函命日華金典返還,然日華金典迄今仍未返還予 自訴人。被告甲○○既為日華金典之負責人,伊基於意圖為 自己以及第三人日華金典不法所有之犯意,於自訴人不斷發 函要求日華金典返還上開屬於自訴人所有之頻道解碼器、訊 號干擾器,顯然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因認被告甲○ ○涉有刑法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云云。二、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 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此於自訴程序亦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第三百零七條亦規定至明。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提起自訴時,雖 有委任陳佳瑤律師、林盛煌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及 刑事委任狀各一份可憑,但自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 三日具狀聲請解除自訴代理人陳佳瑤律師、林盛煌律師之委 任,有刑事解除委任狀一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四 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自訴人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收受前開裁定,有送 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未為前開裁定所命應補正 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本件自訴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後段、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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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