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0年度,599號
SYEV,90,營簡,599,200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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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九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許彩秋
        姚清水
        徐振智
        王瑟文
        羅彩鳳
        陳碧珠
        鍾英雪
        李再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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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