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九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許彩秋
姚清水
徐振智
王瑟文
羅彩鳳
陳碧珠
鍾英雪
李再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