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一七號
原 告 甲○○
乙○○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趙晟宇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如主文所示被告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