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沙簡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民國99
年2 月26日99年度沙簡字第95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續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認事用法 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刑事 簡易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乙 ○○因與被告之夫發生外遇,且積欠被告之夫財物,又拒不 出面,被告始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各該簡訊內容予告 訴人,要求告訴人出面解決,並表明拿回自己的東西,被告 並無恐嚇之意思,原審論以被告恐嚇罪責,顯有適用法則不 當之違法云云。
三、惟查:
㈠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各該時間,在其位於臺中縣大 肚鄉○○路○段854 巷48號住處,分別以其配偶劉武訓所申 請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傳送如 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告訴人所持用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供承不諱(見98年度偵字第24642 號第6 至8 頁、本院卷 第13頁、本院99年5 月13日審判筆錄第5 頁),並經告訴人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見警卷第4 頁、98年度偵字第24 642 號卷第7 頁),且有上開簡訊內容之翻拍照片9 張、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各1 份 及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 至9 頁、98年度核交字第 1615號卷第8 至13頁、第16至25頁、98年度偵字第24642 號 卷第7 頁)。
㈡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 ,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 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 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
以為判斷(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 號、75年度台上字 第2047號、73年度臺上字第1933號判決要旨參照)。而觀諸 被告傳送之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簡訊內容文義,其內容包 括:「出面解決吧。我是不可能就算了!…避不出面是要自 己找難看是不是。別人的老公你也敢睡及員工也不錯過總要 付出代價@你不要試我的耐心」、「你一樣不出面解決是不 是;有你在的地方我一定到而且一定如你所願。把你所有的 事全說出來是你自己不要臉的;要難看是不是可以。看看你 以什麼臉來面對著那些人。」、「像你這種老是要破壞別人 的家庭的女人下場一定非場的慘敗和難堪。…你也只能用身 體與眾男人而為了爽。更賤!報應該到了」、「出面做個解 決;是我的也應該拿回來了吧。我不可看放棄我的應有的權 勢更不能看你和雜種過的那麼好壞事做多害死了那麼多的小 孩報應該要到達驗收」、「你不要以為我無法治你,不信你 就試看看好了,一定要你後悔的,自己來跟我說,否則要是 我去,就得超乎你想像的,那你的錢也不用賺了,不要自難 看…」等文字,並參酌被告供承係因認為告訴人與其配偶發 生婚外情,且積欠其配偶財物,又拒不出面,始傳送上開簡 訊,欲逼使告訴人出面等客觀情勢綜合觀之,此舉顯有揚言 欲宣傳告訴人之男女關係,以使告訴人難堪之加害告訴人名 譽之意思,且告訴人主觀上亦因接獲上開簡訊而心生畏懼等 情,亦據告訴人到庭結證詳實(見本院99年5 月13日審判筆 錄第3 頁),是被告上開恐嚇之簡訊內容已危害於告訴人之 名譽安全,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恐嚇犯行,堪予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 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犯之恐嚇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305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一切情狀後,各量處 拘役10日,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45日,及諭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被 告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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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簡訊內容 │傳送簡訊行│
│ │ │ │動電話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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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9月1日下午3時52 │出面解決吧。我是不可能就算了! │0000000000│
│ │分許 │該要回的錢和東西一樣都不能少。 │ │
│ │ │該還的還是要還的;避不出面是要自己找難│ │
│ │ │看是不是。別人的老公你也敢睡及員工也不│ │
│ │ │錯過總要付出代價@你不要試我的耐心。從│ │
│ │ │:甲○○ │ │
├──┼──────────┼───────────────────┼─────┤
│ 2 │98年9 月12日下午5 時│你一樣不出面解決是不是;有你在的地方我│0000000000│
│ │57分許 │一定到而且一定如你所願。把你所有的事全│ │
│ │ │說出來是你自己不要臉的;要難看是不是可│ │
│ │ │以。看看你以什麼臉來面對著那些人。 │ │
├──┼──────────┼───────────────────┼─────┤
│ 3 │98年9月13日晚上9時52│像你這種老是要破壞別人的家庭的女人下場│0000000000│
│ │分許 │一定非常的慘敗和難堪。 │ │
│ │ │而在被別人的老公在幹時很爽是吧!連你的│ │
│ │ │雜種也在用我的錢他沒資格。你也只能用身│ │
│ │ │體與眾男人而為了爽。更賤!報應該到了。│ │
│ │ │從: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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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9月13日晚上10時 │出面做個解決;是我的也應該拿回來了吧。│0000000000│
│ │32分許 │我不可看放棄我的應有的權勢更不能看你和│ │
│ │ │雜種過的那麼好壞事做多害死了那麼多的小│ │
│ │ │孩報應該要到達驗收。從:甲○○ │ │
├──┼──────────┼───────────────────┼─────┤
│ 5 │98年9月22日中午12時 │你不要以為我無法治你,不信你就試看看好│0000000000│
│ │48分許 │了,一定要你後悔的,自己來跟我說,否則│ │
│ │ │要是我去,就得超乎你想像的,那你的錢也│ │
│ │ │不用賺了,不要自難看,我只要把事情解決│ │
│ │ │拿回我們的不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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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