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419號
TCDM,99,易,1419,201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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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
第27909號、99年度偵字第2088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近年來坊間盛行以虛設、租 賃、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手機門號等方式,供詐騙集團作 為詐騙他人交付財物之不法用途,亦可預見無故收購、租賃 或借用他人之手機門號者,目的及手段詭異,極可能係將之 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用於掩飾因財產性犯罪所匯入之款項 ,藉以避免真實身分暴露。詎被告竟基於縱有人以其所提供 之手機門號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 ,於民國98年8月15日至同年月20日12時許間某時,在不詳 地點,以不詳代價,將於同年月15日所申設之0000000000號 及0000000000號等2個門號,一起交付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 員牟利,容任詐騙集團成員利用上述門號,作為詐財之工具 使用。嗣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不同之網路帳號,在YAHOO 拍賣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販賣數位相機、手機 及洗衣機之拍賣廣告,使用被告所申設之該0000000000門號 及0000000000門號,做為聯繫電話,致丙○○及乙○○等均 陷於錯誤,而在參與競標後,先後於同年月20日12時24分許 及同年月25日13時1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1萬1 百元,匯入楊白燕(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豐原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徐海弘(另移送 本院併辦審理)之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嗣被害人丙○○及乙○○匯款後未收到所購 貨物,始知受騙。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 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 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甲○○因於98年8月24日15時14分前某時,在不 詳地點,將其申辦之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之SIM卡,交 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幫助詐騙 集團成員詐騙。嗣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旋即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98年8月24日14時21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 點,利用其等所有之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露天拍賣 網站,佯稱欲販賣wii遊戲主機、配件及遊戲片10片,使被 害人王筠喬陷於錯誤而決定下標購買,並撥打上開手機號碼 與該賣家聯繫後,依賣家指示於同日14時40分許以網路匯款 之方式,匯款4千2百元於其所指定帳戶內;因認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2月28日提起公 訴,於99年3月22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 790號一案審理中,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2792號起訴書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憑。本件被告同時、同地交付所申設之0000000000號及0000 000000號門號,使詐欺集團用以向被害人丙○○、乙○○詐 騙,與前開已起訴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案件,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因本案繫 屬於本院之時間為99年4月30日,有本院收文章附卷可證, 故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法不得為審判,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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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