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9年度,93號
TCDM,99,交附民,93,201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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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康秋票即松川汽車貨運行
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22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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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