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交簡字,91年度,211號
SYEM,91,營交簡,211,20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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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O八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1、被告於警訊中供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2、證人羅正男於警訊中證述車禍後聞到被告身上濃厚酒味。  3、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急診生化檢驗顯示被告血中所含酒精濃度為一八九點    四mg╱dl,換算為吐氣後酒精含量高達O.九四mg╱L)。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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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