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七二九號
原 告 世緯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志光
被 告 堃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勝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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