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
㈠第一順位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
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㈡第二順位被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㈢第三順位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㈣第四順位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
㈤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存歿情形。
如已死亡,仍應將之列入,並註明「已歿」。
二、同順位繼承人吳秋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
其已死亡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提出通知因聲請人拋棄
而應為繼承人之書面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㈠通知對象係指於「現仍生存之下一順位之繼承人」,如被繼
承人之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父母、
兄弟姊妹、內外祖父母。
㈡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
,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繼承權拋棄書:應由聲請人蓋用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